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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献执保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范忠林与张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忠林,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献执保字第00088号申请执行人范忠林,男,1952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被申请执行人张杰,男,1976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申请执行人范忠林与被申请执行人张杰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保全(保全数额2万元),要求对被申请执行人张杰驾驶的事故车辆(冀J×××××),依法予以查封。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申请执行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相应财产担保,为了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执行人张杰驾驶的事故车辆(冀J×××××),依法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蔡永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