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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阳商初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济南欧亚达力升降机械有限公司与罗二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商初字第965号原告济南欧亚达力升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县。法定代理人任延凤,该公司经理。被告罗二军,男,197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鹿泉市原告济南欧亚达力升降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罗二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罗二军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欧亚达力升降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罗二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诉讼保全费420元,由原告济南欧亚达力升降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圆圆二0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新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