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民一初字第016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安小伟诉被告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小伟,李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一初字第01687号原告:安小伟,男,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乌苏市。被告:李娜,女,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址不详。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安小伟诉被告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李娜的送达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无法通知被告李娜应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安小伟的起诉。本案投递费64元,由原告安小伟负担(原告已预交204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亚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明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