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经开执第004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长春宝兴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孙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宝兴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孙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执第00465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宝兴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尹彦利,经理。被执行人孙伟,男,1968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7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5日公告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接到通知书后自动履行,现被执行人已全部自动履行了(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709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收到了执行款。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709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长民一终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执行费人民币4209.23元由孙伟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善文审判员 赵长明审判员 申世永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吕 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