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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一初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李然然与司东霞、刘正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一初字第00205号原告李然然,女,1986年7月24日生。委托代理人刘延文,孟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司东霞,女,1982年9月8日生。被告刘正同,男,1984年8月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然然诉被告司东霞、刘正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然然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然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然然撤回起诉。诉讼费175元,减半收取为87元,由原告李然然承担。审 判 员  谢礼涛审 判 员  武娜娜代理审判员  陈爱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