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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东民三初字第005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翼源盟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鞍山供电公司、孙长波、鞍山市双马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翼源盟电器有限公司,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鞍山供电公司,孙长波,鞍山市双马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东民三初字第00593号原告:沈阳翼源盟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洪,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鞍山供电公司。住所地:鞍山市。法定代表人:徐波,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孙长波,男,汉族,住所地:鞍山市。被告:鞍山市双马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北胜利路五段六里。法定代表人:马宗钢,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翼源盟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鞍山供电公司、孙长波、鞍山市双马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XX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程福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阳翼源盟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翼源盟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鞍山供电公司、孙长波、鞍山市双马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XX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 洋人民陪审员 李 霁人民陪审员 艾红博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关程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