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驻民一初字第0006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天基置业有限公司与徐伟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一初字第00064-3号原告驻马店市天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纬一路与骏马路交叉口西北角城中心花园3号楼。法定代表人蔡红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海彬,驻马店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驻马店市兄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文德路北段公路工程公司1#东1单元东户。法定代表人鲁新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海彬,驻马店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驻马店市开发区秦淮人家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文明路北段翡翠城楼下。法定代表人徐建群,该公司经理。被告徐伟,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被告徐建群,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天基置业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兄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驻马店市开发区秦淮人家餐饮有限公司、徐伟、徐建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驻马店市天基置业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兄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称其已经与被告驻马店市开发区秦淮人家餐饮有限公司、徐伟、徐建群案外调解。并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驻马店市天基置业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兄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驻马店市天基置业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兄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2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7400元,由原告驻马店市天基置业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兄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东审 判 员  丁贺堂代理审判员  杨振松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于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