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刑执字第035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周逸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逸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3515号罪犯周逸。现江苏省丁山监狱服刑。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30日作出(2008)钟刑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逸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8月15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分别于2011年4月20日、2013年4月26日作出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均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2月12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5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0月9日至13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周逸,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周逸,减刑后继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周逸,在2015年7月被评为宽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50分。2014年4月、2015年4月连续两次受到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7月受到记奖奖励,悔改表现突出。判决所处罚金及退赃判后均已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周逸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逸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十三天(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10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健审判员 许 敏审判员 过坚列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燕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