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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楚执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许斌申请执行大昌国际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牟定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光,朱海龙,陈珊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保字第99号申请人李红光,男,43岁,住楚雄市开发区半山国际小区23幢1单元1001室。被申请人朱海龙,男,37岁,住楚雄市鹿城西路240号兆顺财富中心对面。被申请人陈珊珊,女,32岁,住楚雄市鹿城西路240号兆顺财富中心对面。李红光申请执行朱海龙、陈珊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本案保全标的为400000.00元【保全查封朱海龙、陈珊珊共有的位于楚雄市开发区永安路(法苑小区)1幢1单元2-3层201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楚雄市东瓜字第00117414号】,现已保全查封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5)楚民初字第2572-1号民事裁定书已全部执行完毕,应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 雷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茶兴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