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执字第017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张杰与张珂玥抚养费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珂玥,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1737号申请执行人张珂玥,女,2012年10月3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刘金娜,女,1986年5月5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杰,男,1986年9月3生,汉族。本院执行的张杰与张珂玥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杰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3750民事调解,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2400元(2015年3月至8月的抚养费),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被执行人张杰已将案款24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刘金娜,本案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张杰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1737号案件(2015年3月至2015年8月的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执行员 王 新 君执行员 贺 诚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