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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岷南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岷南民初字第149号原告杨某某,女,1994年2月8日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被告张某某,男,1986年6月15日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51岁,甘肃岷县人,岷县锁龙九年制学校教师,系被告张某某堂兄。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佩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