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未民初字第066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唐昌元与四川省仪陇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刘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昌元,四川省仪陇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刘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6641号原告唐昌元,男。被告四川省仪陇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尚辉,公司总经理。被告刘辉,男。原告唐昌元与被告四川省仪陇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刘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唐昌元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昌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130元,下余13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鲜鸽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赫 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