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97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重庆市金雅迪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与重庆腾翔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金雅迪彩色印刷有限公司,重庆腾翔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9776号原告重庆市金雅迪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安二路法定代表人张鉴,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靖,重庆思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腾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走马镇金马路法定代表人高晓东,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捷,男,1982年11月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峡西路原告重庆市金雅迪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雅迪公司)诉被告重庆腾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翔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金雅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靖,被告腾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雅迪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系承揽合同关系,原告为被告印刷了约定的产品,但被告一直未付款。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147280元并要求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被告对拖欠货款的事实无异议,未能支付系被告经营困难,另认为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损失过高。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印刷制作年度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从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由被告委托原告就上邦国际社区、上邦·山居岁月现场物料进行印刷。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需要进行了印刷并将印刷品交付给被告。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47280元,并要求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主张资金占用损失,起算时间从最后一次送货时间即2014年10月30日至付清时止。审理中,被告对拖欠的货款14728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的起算时间无异议,但认为标准过高,应当按照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损失。上述事实,有印刷制作年度合同、送货单、印刷确认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揽人主张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本案中,被告腾翔公司对拖欠的货款147280元无异议,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货款147280元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主张的资金占用损失,被告认为应当按照同期存款利率计算,本院认为对逾期付款的行为,可以同期贷款利率主张损失,故本院为原告主张自2014年10月30日直至付清时止的资金占用损失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重庆腾翔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金雅迪彩色印刷有限公司14728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自2014年10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本案诉讼费1623元,由被告重庆腾翔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预交,由被告连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李金雷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韩程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