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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伦民初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华商龙商务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龙威电子有限公司、广东科智威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华商龙商务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龙威电子有限公司,广东科智威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伦民初字第726号原告深圳市华商龙商务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庆周。委托代理人鲁尚君、钟学武,广东东方昆仑(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龙威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黎洛英。被告广东科智威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李艳。原告深圳市华商龙商务互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龙威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龙威公司)、广东科智威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科智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毅强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鲁尚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广东龙威公司、广东科智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是被告广东龙威公司的供应商,向其供应电子零件。经双方对账,截止2015年8月25日,被告广东龙威公司尚欠原告货款687900元。被告广东科智威公司是被告广东龙威公司的关联企业,经各方协商,被告广东科智威公司于2015年8月25日与原告签订《合作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广东科智威公司自愿承接被告广东龙威公司拖欠原告的货款,并于12个月内均额清偿,还款期限自2015年9月起至2016年8月31日止。2015年9月底,被告广东龙威公司突然关闭运作和生产,被告广东科智威公司也没有向原告支付过任何一期款项。经催收无果,原告遂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广东龙威公司和被告广东科智威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6879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向被告广东龙威公司、广东科智威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被告广东龙威公司、广东科智威公司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出答辩意见。在诉讼中,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两被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企业信息打印件各1份,证实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对账单原件、合作协议原件各1份、发货单原件、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各16份,证实被告广东龙威公司拖欠原告货款,被告广东科智威公司承诺连带清偿。在诉讼中,被告广东龙威公司、广东科智威公司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案经开庭审理,被告广东龙威公司、广东科智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其主张的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以下法律事实予以确认:原告与被告广东龙威公司素有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广东龙威公司供应光耦等器件。原告依约向被告广东龙威公司送货,并向其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5年8月18日,原告与被告广东龙威公司进行对账,被告广东龙威公司确认截止2015年7月31日尚欠原告货款687900元。2015年8月25日,被告广东科智威公司与原告签订《合作协议》一份,约定双方同意自2015年8月1日起达成友好合作关系,并协商签订采购合同和质保协议等有关文件,并且为确保被告广东科智威公司的正常运营及保障原告的权益,原告同意及被告广东科智威公司承诺原告与被告广东龙威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前完成拖欠货款的对账工作,被告广东科智威公司自愿承接经确认的被告广东龙威公司拖欠原告的货款,并于12个月内均额偿清,还款期限自2015年9月起至2016年8月31日止。后因两被告未向原告支付相关款项,原告遂向法院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广东龙威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广东龙威公司收取原告的货物后,应依约向原告支付货款,因此,根据双方的对账,被告广东龙威公司应当向原告支付货款687900元。关于被告广东科智威公司的清偿责任问题。本案中,因被告广东科智威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合作协议》中约定了被告广东科智威公司自愿承接经确认的被告广东龙威公司拖欠原告的货款,并于12个月内均额清偿,还款期限自2015年9月起至2016年8月31日止。由上述约定的内容显示,被告广东科智威公司自愿承担为被告广东龙威公司清偿拖欠原告上述货款的责任,即被告广东科智威公司自愿加入到被告广东龙威公司与原告的债务关系中,但三方之间并没有作出免除被告广东龙威公司承担上述债务责任的意思表示,故两被告之间成立连带关系,被告广东科智威公司应对上述货款负连带清偿责任。截止庭审之日,两被告仍未向���告支付过上述货款,显属违约,故原告主张两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687900元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龙威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深圳市华商龙商务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87900元;二、被告广东科智威电子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339.5元、财产保全费为3959.5元,上述两项合计929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龙威电子有限公司、广东科智威电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毅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嘉惠第5页共5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