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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刑执字第035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袁红卫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红卫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3585号罪犯袁红卫,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1日作出(2012)新刑二初字第01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袁红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袁红卫的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2年2月26日起至2016年10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9月14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5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同年10月9日至13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袁红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袁红卫减去余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袁红卫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袁红卫,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袁红卫,在2015年7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27分。2013年9月、2014年6月两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2014年11月、2015年4月两次受到记奖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判决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及继续追缴犯罪所得均未履行,但该犯提供了某区民政局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困难证明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袁红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提供的困难证明本院予以采信,是否履行财产刑不作为本次减刑的考核内容,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红卫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二十六天(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10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及继续追缴犯罪所得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过坚列审判员  许 敏审判员  朱 健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燕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