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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69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翠翠与裴浩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翠翠,裴浩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6946号原告张翠翠,女,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裴浩勇,男,汉族,现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翠翠与被告裴浩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翠翠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翠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张翠翠负担。审判员 周 妍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宁祥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