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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高民一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钟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高民一初字第224号原告钟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廉江市,身份证号码:×××1021。委托代理人:林志刚,上海市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身份证号码:×××0412。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钟某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原告钟某负担。审判员  吴路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程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