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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法执异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靳义平与奉节县建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义平,奉节县建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法执异字第00038号案外人黄传平,男,汉族,生于1974年4月18日,住重庆市奉节县岩湾乡岩湾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22261974********。申请执行人靳义平,男,汉族,生于1964年2月12日,住重庆市奉节县岩湾乡岩湾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2226196402120659.被执行人奉节县建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奉节县岩湾乡作坊村2社。组织机构代码68390983-7。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靳义平与被执行人奉节县建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黄传平对本院冻结的被执行人下属分公司奉节县建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岩湾煤矿在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的016101420001059账户,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诉称,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下属分公司奉节县建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岩湾煤矿在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的016101420001059账户,其中有70537.09元是案外人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故申请对该款项予以解除。异议人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认定工伤决定书、重庆三峡银行贷记来账自动入账凭证、重庆市工伤保险伤残待遇审核台账。本院经审理查明,申请执行人靳义平与被执行人奉节县奉节县建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对被执行人下属分公司奉节县建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岩湾煤矿在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的016101420001059账户予以冻结。2015年9月16日,案外人黄传平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0537.09元由奉节县社会保险局转入该账户。本院认为,案外人所举示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奉节县建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岩湾煤矿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奉节县社会保障局补偿给黄传平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399.69元,具有人身依附性、专属性,不能挪作他用,异议人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被执行人奉节县建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分公司奉节县建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岩湾煤矿在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的016101420001059账户内黄传平所有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0537.09元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许可执行之诉。审判长  陈劲松审判员  马 妮审判员  丁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