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龙民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与金加仁、温州市匠新鞋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金加仁,温州市匠新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民保字第149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强路32号。负责人:叶笃林。被申请人:金加仁。被申请人:温州市匠新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状元二期工业区金泰路53号。法定代表人:黄海霞。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为与被申请人金加仁、温州市匠新鞋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金加仁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新城大道豪都花园商住楼1201室的房屋(所有权证号:302940)的房产;查封被申请人温州市匠新鞋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状元镇二期工业区(所有权证号:069277)的房产;查封被申请人温州市匠新鞋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状元镇二期工业区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温国用(2010)第2-1492**),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避免该财产因被申请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被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金加仁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新城大道豪都花园商住楼1201室(所有权证号:302940)的房产;二、查封被申请人温州市匠新鞋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状元镇二期工业区(所有权证号:069277)的房产;三、查封被申请人温州市匠新鞋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状元镇二期工业区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温国用(2010)第2-1492**)。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林汉丁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章林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