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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恢字第003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和和与连小艳、连艳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和和,连小艳,连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恢字第00376号申请执行人王和和,男,1973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连小艳,女,1978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连艳军,男,1983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186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和和申请执行连小艳、连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连小艳、连艳军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3万元,案件受理费2540元及申请执行费1440元由被执行人连小艳、连艳军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连艳军当庭偿还申请执行人王和和借款本金10000元;于2015年10月15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元;于2015年11月15日前偿还剩余的1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2540元及申请执行费144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18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堂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小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