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刑初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姜耀雷、汤海涛犯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启刑初字第0026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耀雷,无业。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启东市看守所。被告人汤海涛,绰号“小宇”,无业。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3月31日刑事拘留,2015年5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启东市看守所。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以启检诉刑诉(2015)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耀雷、汤海涛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熊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耀雷、汤海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29日晚,被告人汤海涛与黄海涛、樊帅等人纠集施凯健、黄天龙、黄健、徐森杰等人至远东大酒店413客房与陈亮谈判,后双方发生斗殴(汤海涛持刀),被告人姜耀雷经人通知赶至该客房,持刀参与斗殴。斗殴中致黄海涛轻伤,何帅、陈亮、汤海涛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耀雷、汤海涛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均构成聚众斗殴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姜耀雷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参与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其行为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汤海涛辩称其没有斗殴的故意,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经审理查明,陈亮(另案处理)以盛鸿飞与顾老虎间有赌博纠纷为由电话联系顾老虎,顾老虎要求被告人汤海涛及黄海涛(另案处理)、樊帅(另案处理)帮忙处理,三人同意。2015年3月29日晚,被告人汤海涛电话联系陈亮获悉陈亮在远东大酒店,因担心人少吃亏,樊帅电话纠集了施凯健、黄天龙、黄健、徐森杰(均另案处理)赶至远东大酒店,在该酒店大厅内又临时纠集了何帅、季雷钦(均另案处理)。被告人汤海涛电话约陈亮下楼未果后,与黄海涛、樊帅带领黄天龙、黄健、徐森杰、何帅等人至该酒店陈亮所在的413客房,客房内的一女子见状赶至被告人姜耀雷及茅舒凡、徐小东(均另案处理)所在的409客房,通知被告人姜耀雷等人413客房可能会打架,作好帮忙的准备。被告人汤海涛先与坐在麻将桌边上的“小金”(身份不明)发生争执随即互殴,黄海涛、樊帅及陈亮、高向东(另案处理)见状持椅子或赤手空拳互殴。期间,被告人汤海涛及樊帅持刀与对方互殴。被告人姜耀雷及茅舒凡闻声后即携带折叠刀和徐小东等人迅速赶至413客房,双方在走廊和客房内互殴,其中,被告人姜耀雷在走廊用折叠刀刺戳何帅腹部,后至413客房参与互殴,持刀刺黄海涛背部。因有人受伤,双方停止互殴,但被告人姜耀雷等人在413客房禁止汤海涛、黄海涛等人离开。后双方各自下楼送伤者就医。斗殴致被告人汤海涛及黄海涛、何帅、陈亮等多人受伤。经启东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告人汤海涛右顶部头皮擦伤伴头皮裂创,创缘不齐,左眉弓外侧、右额部、颈部、胸腹背部等多处表皮擦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黄海涛右眼眶周软组织稍肿胀伴结膜下少量出血,右腰背部皮肤裂伤,左拇指根部背侧表皮擦伤,右肾周血肿,右肾包膜下血肿,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何帅右腹部、左腰背部受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陈亮右侧肩背部皮下出血,左侧大腿皮下出血伴皮肤裂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汤海涛于2015年3月29日晚至启东市人民医院就医时被民警抓获;被告人姜耀雷于2015年4月20日于启东市汇龙镇紫薇二村被民警抓获。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汤海涛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与辨认笔录,证明:汤海涛、樊帅、黄海涛等人同意帮助顾老虎解决陈亮向顾老虎要钱的事宜。后经汤海涛联系得知陈亮在远东大酒店,并与陈亮约好双方在远东大酒店见面。后黄海涛至港西路附近买了一把折叠刀。因担心人少过去被打吃亏,樊帅遂电话联系“冬冬”、“恰子”等五人一起至远东大酒店,在酒店大厅,汤海涛看见黄海涛等二人拿出刀具。汤海涛联系陈亮下楼未果,遂带领上述人员上楼至413客房。在该客房内与陈亮商谈未果,继而与“小金”发生互殴。双方人员遂开始互殴,互殴中有人受伤。被告人汤海涛庭审中供述自己持刀的事实。被告人汤海涛辨认出樊帅、高向东、“阿坤”(范陈坤)、“恰子”(黄健)、“冬冬”(黄天龙)、黄海涛、王彬彬等人。2.另案处理共同犯罪嫌疑人季雷钦的供述笔录与辨认笔录,证明:案发当天傍晚,季雷钦与何帅经过远东大酒店时,遇见“冬冬”、“恰子”、“小宇”等人,后季与何帅跟随上述人员一起至远东大酒店四楼(季雷钦知道要去吵架)经过409客房时看到姜耀雷,遂与姜耀雷在409客房门口聊天。一会,一个女的赶至409客房门口跟姜耀雷称413打起来了,姜耀雷遂拿出一把刀,并喊“阿坤”快点。季雷钦朝电梯方向离开,遇到“帅帅”,当时帅帅手里有一把刀,帅帅称自己刺伤二个人。后季雷钦与帅帅一起离开。季雷钦辨认出高向东、“帅帅”(樊帅)、“阿坤”(范陈坤)、“恰子”(黄健)、“冬冬”(黄天龙)、“小施”(施凯健)、“小宇”(汤海涛)、“小杰”(徐森杰)、“海涛”(黄海涛)、“偷偷”(王彬彬)等人。3.另案处理共同犯罪嫌疑人黄健的供述笔录与辨认笔录,证明:案发当晚,黄健与黄天龙、施凯健、徐森杰四人在名流329客房,接到樊帅电话后四人赶至远东大酒店大厅与樊帅、“小宇”、黄姓男子见面。在大厅内“小宇”与樊帅每人拿出一把刀在手中把玩。后季雷钦、何帅也进入酒店大厅,“小宇”要求季雷钦二人也一同帮他办件事。“小宇”电话与他人说话口气很冲、骂脏话,并称“我们上来了你们等好了”。后上述人员一起至酒店四楼,除季雷钦、施凯健外所有人都进了413房间,房间内有高向东、“小金”、“蹦啪”等人。后因双方言语不合,“小宇”先与“小金”发生争执并互殴,继而双方人员发生互殴。互殴过程中,黄健看到“小宇”与樊帅拿刀刺对方。黄健与黄天龙站在门口准备逃离时,遇到姜耀雷、“偷偷”、“毛毛”三人持刀冲过来,“毛毛”、“偷偷”持刀抵住黄天龙与黄健二人,姜耀雷持刀刺黄姓男子右侧后腰部位,樊帅刺了几下后逃离。后双方人员因伤前往医院就医。黄健辨认出“蹦啪”(朱凯健)、高向东、樊帅、“阿坤”(范陈坤)、何帅、季雷钦、姜耀雷、“小施”(施凯健)、黄姓男子(黄海涛)等人。4.另案处理共同犯罪嫌疑人黄天龙的供述笔录与辨认笔录,证明:案发当晚,黄健告诉黄天龙,樊帅让他们几人至远东大酒店,后黄天龙、黄健、“小施”、“小杰”四人至远东大酒店。在大厅内经“小宇”联系,上述人员至酒店四楼,7人进入413房间。在房间内,“小金”与“小宇”首先发生争执并互殴,后双方互殴,“小宇”、樊帅拿出匕首刺对方。期间,姜耀雷、“阿坤”、“毛毛”等人拿匕首进入413客房,姜耀雷持刀刺在中年男子右侧腰部。黄天龙、黄健、何帅离开途中,何帅被姜耀雷刺中胃部,另有多人在斗殴中受伤。黄天龙辨认出“小宇”(汤海涛)、高向东、樊帅、“阿坤”(范陈坤)、何帅、黄健、季雷钦、姜耀雷、“小施”(施凯健)、被姜耀雷刺伤的中年男子(黄海涛)等人。5.另案处理共同犯罪嫌疑人徐森杰的供述笔录,证明:案发当晚,黄健接到樊帅电话让黄天龙、黄健、“小施”、徐森杰等人至远东大酒店帮忙要钱充充人数。在酒店大厅“小宇”称“对方不下来,我们就上去找他们,如果不还钱的话,我们就干他们”。后经“小宇”电话联系,上述几人连同季雷钦、何帅等人一同至酒店四楼进了413客房,后“小宇”与对方人员发生争执并互殴,接着双方人员互殴。徐森杰离开房间时遇到持刀的姜耀雷与一瘦高男子,姜耀雷持刀捅了一人腰部。后徐森杰逃离房间。6.另案处理共同犯罪嫌疑人黄海涛的供述笔录与辨认笔录,证明:案发当晚,黄海涛经顾老虎联系帮助顾处理与陈亮的纠纷。后黄海涛经电话联系陈亮,与二个朋友一同到了远东大酒店,后在酒店门口遇到另外三个朋友。几个人到了酒店413客房后,客房内的几个人即持折叠刀、凳子对黄海涛等人进行殴打,自己被人捅伤后背腰部。7.另案处理犯罪嫌疑人施凯健的供述笔录与辨认笔录,证明:案发当晚八九点左右,施凯健在名流商务酒店某客房,“恰子”告诉施凯健樊帅有事让他们过去。后施凯健、“恰子”、“冬冬”、“小杰”四人打的至远东大酒店,在酒店大厅,施听见樊帅朋友打电话口气生硬,感觉要吵架。当时在大厅内,樊帅及另一人均拿出过一把折叠刀。后大厅内人员都去到四楼。在四楼遇到“阿坤”,后施凯健跟“阿坤”讲话,后听见413房间吵架声,出门看见有人受伤,姜耀雷持刀冲向电梯,何帅肚子、后腰被刺伤。后施同何帅、“小杰”离开前往医院救治。施凯健辨认出樊帅、“阿坤”(范陈坤)、何帅、“恰子”(黄健)、“小杰”(徐森杰)、“偷偷”(王彬彬)、“黑猫”(高金鑫)等人。8.另案处理犯罪嫌疑人何帅的供述笔录与辨认笔录,证明:案发当晚,何帅与季雷钦经过远东大酒店时,看见“冬冬”、“恰子”、“小宇”、樊帅等人。在酒店大厅内,“小宇”电话与人吵架,樊帅与“小施”各拿出一把折叠刀,何帅意识到樊帅等人要去打架。后“小宇”说去楼上,何帅与季雷钦准备离开时,“恰子”让二人一起上去。后大厅内的九人一起至四楼一客房内(季雷钦除外),在客房内“小宇”与对方人员说话起了争执,后双方开始互殴,樊帅拿出刀,何帅见状与“冬冬”、“恰子”等人开门准备离开,姜耀雷持刀与“阿坤”往里冲,期间,自己后背部被姜耀雷捅了一刀,挣脱中姜耀雷又在其肚子上捅了一刀。后何帅与“小杰”逃离前去就医。何帅辨认出“阿坤”(范陈坤)、樊帅、“恰子”(黄健)、“小杰”(徐森杰)、“冬冬”(黄天龙)、季雷钦、姜耀雷、“小施”(施凯健)、“小宇”(汤海涛)、“小杰”(徐森杰)、“海涛”(黄海涛)等人。9.被告人姜耀雷在侦查期间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案发当晚,姜耀雷与徐小东、茅舒凡、范陈坤等人在远东大酒店409客房,413客房有其阿哥高向东等人在打牌。后来姜耀雷看到很多人向413客房走去,其中有季雷钦、“小帅”、黄健、“冬冬”。一会后,在413客房的二个女的来敲门,对姜耀雷讲413客房等下可能要吵架,姜耀雷就进到房间里跟其他人说“隔壁客房等下要吵架,我们等下过去”。几分钟后,姜等人听见隔壁房间有争吵声,遂与房间其他人讲“鞋子穿穿好,隔壁打起来了。”后即与茅舒凡、徐晓东、范陈坤等人一起走向413客房,发现从413客房冲出四五人,姜耀雷用折叠刀刺了何帅肚子一刀,后进入413客房,听从高向东安排与茅舒凡、“偷偷”等人看管对方四个人。后带对方四人去医院,下楼时将折叠刀给了叫“飞燕”的女的,后与徐小东离开。被告人姜耀雷庭审中供述自己到了413客房后持刀刺人的事实。被告人姜耀雷辨认出朱凯健、高向东、范陈坤、“小帅”(樊帅)、黄健、“冬冬”(黄天龙)、季雷钦、“偷偷”(王彬彬)等人。10.另案处理犯罪嫌疑人茅舒凡的供述笔录与辨认笔录,证明:案发当晚,茅舒凡、“小雷”、“小东”在远东大酒店409房间。六七点钟时候,有一女的敲门对茅舒凡等三人说413客房有人进来,一会可能吵架,如果打起来,让三人前去帮忙。大约五分钟后,刚才的女的又来到茅舒凡所在的房间,告知高向东的房间打起来了,让茅舒凡等人带上家伙(匕首)过去帮忙。茅舒凡、“小雷”、“小东”持匕首赶至413房间,发现里面有多人互殴,“小雷”持刀冲进房间,茅舒凡持刀看住一个人。后茅舒凡、“偷偷”、“小雷”几人在413客房看住对方的四个人。斗殴的人员中有多人受伤。茅舒凡辨认出高向东、范陈坤、“小雷”(姜耀雷)、“偷偷”(王彬彬)、徐森杰、“恰子”(黄健)等人以及当天在现场的有陈亮、何帅、季雷钦、汤海涛、黄海涛、朱凯健等人(不知姓名)。11.另案处理犯罪嫌疑人陈亮的供述笔录与辨认笔录,证明:陈亮因为盛鸿飞与顾老虎的赌债纠纷而电话联系顾老虎。3月29日下午,黄海涛电话联系陈亮,要求面谈,陈亮拒绝。当晚,陈亮联系高向东至高向东所在的远东大酒店413客房玩。期间,有人电话联系陈亮约陈亮见面,陈亮告知对方自己在远东大酒店413客房,陈亮准备下楼时,在电梯口遇见黄海涛等近十个人,后一行人员进入413客房。客房内,双方发生争执并开始互殴,陈亮被人捅伤左大腿,后陈亮与另外二个受伤的人员至人民医院急诊。陈亮辨认出被告人汤海涛。12.另案处理犯罪嫌疑人高向东的供述笔录,证明:案发当晚,高向东与“小金”(陈卫金)、“熊”、“蹦啪”(朱凯健)陈亮等几个人在远东大酒店413客房打麻将。期间,陈亮外出又回来时有七八个人一起进来,进来的人员与陈亮说话,“小金”与对方发生口角,双方发生互殴,“蹦啪”受伤。13.另案处理犯罪嫌疑人徐小东的供述笔录与辨认笔录,证明:案发当晚,徐小东与“毛毛”、“小雷”在远东大酒店409客房,后听见隔壁房间有声音,徐小东赶过去看,发现四人被“小雷”、“毛毛”、“阿坤”、“东哥”等人逼在房间里。徐小东辨认出高向东、范陈坤、姜耀雷、“偷偷”(王彬彬)及对方人员黄健、黄天龙等人。14.未到庭证人丁某(启东市大兴医院医生)的证言笔录与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3月29日晚,其在大兴医院值夜班,有二个小伙子前来就诊,其中一个小伙子肚子及后背部均有伤。证人丁某辨认出何帅就是受伤的男子。15.启东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汤海涛右顶部头皮擦伤伴头皮裂创,创缘不齐,左眉弓外侧、右额部、颈部、胸腹背部等多处表皮擦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黄海涛右眼眶周软组织稍肿胀伴结膜下少量出血,右腰背部皮肤裂伤,左拇指根部背侧表皮擦伤,右肾周血肿,右肾包膜下血肿,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何帅右腹部、左腰背部受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陈亮右侧肩背部皮下出血,左侧大腿皮下出血伴皮肤裂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16.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远东大酒店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证明:本案的部分斗殴情况及人员情况。17.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证明:二被告人的前科劣迹情况。18.二被告人的常住人口登记信息,证明:二被告人均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关于被告人汤海涛提出其没有聚众斗殴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犯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汤海涛与黄海涛等人为帮他人解决纠纷而电话联系约见陈亮未果,后纠集了施凯健、黄天龙、黄健、徐森杰等人(其中多人带刀)至远东大酒店找寻陈亮。在酒店大厅,汤海涛与陈亮在电话中发生言语冲突,在场的施凯健等被纠集人员均已意识到将会发生斗殴,后汤海涛等人带被纠集人员前往陈亮所在的客房,双方在客房内发生斗殴。根据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海涛明知会与对方发生冲突乃至斗殴的情况下,仍带多人前往案发现场,并积极参与持械斗殴,其具有斗殴的主观故意,行为符合聚众斗殴犯罪的犯罪构成。故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姜耀雷提出其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犯罪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姜耀雷经人通知知晓413客房可能打架,并做好打架的准备,后在413客房内人员发生斗殴后,姜耀雷伙同茅舒凡等人持刀一同前往斗殴所在的客房,积极参与斗殴并致人受伤。本院认为,被告人姜耀雷的行为符合聚众斗殴的犯罪构成,故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姜耀雷、汤海涛公然藐视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为争强斗狠,积极参与持械斗殴,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耀雷、汤海涛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姜耀雷、汤海涛伙同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姜耀雷、汤海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姜耀雷、汤海涛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耀雷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0日起至2019年1月19日止。)被告人汤海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闫丽丽代理审判员 史 峥人民陪审员 成剑彬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凤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多次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