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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民初字第16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静与吉林省朝晖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静,吉林省朝晖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初字第1613号原告:李静,户籍地长春市朝阳区,经常居住地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吉林省朝晖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二道区滨河小区524栋2门106室。委托代理人:吴育彪,吉林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静诉被告吉林省朝晖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李静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吉林省朝晖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准许原告李静撤回对被告吉林省朝晖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静负担。代理审判员 阴 月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雪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