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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2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张赞、周春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张赞,周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2161号申请执行人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住所地南宁市。代表人吴东,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赞。被执行人周春华。申请执行人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被执行人张赞、周春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理,(2014)青民二初字第7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人民币元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效力。审判员  黄全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蓉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