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商初字第22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仇士停、张守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仇士停,张守花,陈绪华,仇贞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2287号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泰市青龙路879号。法定代表人孙法学,该社理事长。被告仇士停,男,1965年4月29日生,住新泰市。被告张守花,女,1963年12月13日生,住址同上,系仇士停之妻。被告陈绪华,男,1965年2月15日生,住新泰市。被告仇贞爱,女,1966年5月15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仇士停、张守花、陈绪华、仇贞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武宗仁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