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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法民一初字第10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林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法民一初字第1079号原告刘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夏初喜,湖南义剑(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林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林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以原、被告已经自行达成赔偿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2元,减半收取241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黄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龚雅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