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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赵学银与被告东营区新世纪精品家具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管辖权异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学银,东营区新世纪精品家具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806号原告赵学银,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代理人马争军,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敬敬,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东营区新世纪精品家具城。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二路***号。组织机构代码L5165932-6。经营者胡加明,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安吉县人,住东营市东营区。经营者曹月英,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安吉县人,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受理原告赵学银与被告东营区新世纪精品家具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东营区新世纪精品家具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胡加明和曹月英的住所地在浙江省安吉县,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因租赁合同引发的纠纷。本案中,原告赵学银与被告东营区新世纪精品家具城于2013年6月29日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申请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双方约定任何一方可向东营区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约定,故本院依法享有对该案的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东营区新世纪精品家具城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东营区新世纪精品家具城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琳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萌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