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初字第97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张一×与张二×、张三×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恩光,张桂芬,张桂英,张恩禄,张恩忠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9765号原告张恩光,男,1955年12月4日,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雅安道雅安东里5-2-24号,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5512043516。被告张桂芬,女,194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县永宁里2排1号,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4805160628。被告张桂英,女,195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西湖道卧龙北里6-2-211号,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5206233848。被告张恩禄,男,195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王顶堤迎水东里18-1-504号,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5405102922。被告张恩忠,男,195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新开路南横街欣荣馨苑1-1501号,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5803233512。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恩光与被告张桂芬、张桂英、张恩禄、张恩忠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恩光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恩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9元,收取100元,退还原告1749元。审判员  徐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