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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行审执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上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河南睿鸿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上蔡售楼部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睿鸿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上蔡售楼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上行审执字第279号申请单位上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刘建宏,职务,局长。被申请人河南睿鸿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上蔡售楼部。法定代表人邱晓奇。申请执行单位上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河南睿鸿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上蔡售楼部拖欠工资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单位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单位对该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蔡县人社监罚字(2015)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基本清楚,程序基本合法,证据比较充分,征收比较适当,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主体资格合法,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执行申请单位上蔡县上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的上蔡县人社监罚字(2015)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新军审判员  冯晓霞陪审员  王刘常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云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