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民终字第018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冯丽萍与夏兴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兴海,冯丽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民终字第018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夏兴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丽萍。上诉人夏兴海因与被上诉人冯丽萍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不服高邮市人民法院(2015)邮开民初字第00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夏兴海未缴纳上诉费,且经法院催告,其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上诉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宦广堂审 判 员 黄宝生代理审判员 李春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