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岳中执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胡勤伟与广州市海珠区布布为盈服装厂、王宏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勤伟,广州市海珠区布布为盈服装厂,王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中执字第133号申请执行人胡勤伟,男,197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长青办事处干子冲居委会一组。被执行人广州市海珠区布布为盈服装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王宏,又名王鸿,男,196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系广州市海珠区布布为盈服装厂湖南总代理,住湖南省华容县北景港镇下节街一组。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湘高法民三终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胡勤伟与被执行人广州市海珠区布布为盈服装厂、王宏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研究决定将本案指定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岳中执字第133号案件,即申请执行人胡勤伟与被执行人广州市海珠区布布为盈服装厂、王宏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胜芳审判员  甘春汉审判员  刘妮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贾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