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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17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西安迪光装饰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起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迪光装饰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西安起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1749号申请执行人西安迪光装饰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芝琴,经理。被执行人西安起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军利,经理。本院执行的西安迪光装饰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起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西安迪光装饰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依据(2015)未民初字第01820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1467.2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起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3日已起诉。故申请执行人西安迪光装饰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所依据的法律文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17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