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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25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邵明荣、王倩云等与徐存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明荣,王倩云,王青云,刘坤玉,徐存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2567号申请执行人:邵明荣,居民。申请执行人:王倩云,居民。委托代理人:邵明荣,系王倩云之母。申请执行人:王青云,居民。法定代理人:邵明荣,系王青云之母。申请执行人:刘坤玉,居民。委托代理人:邵明荣,系刘坤玉之公婆。被执行人:徐存学,居民。本院在执行(2015)黄执字第2567号申请执行人邵明荣、刘坤玉、王青云、王倩云与被执行人徐存学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银行金融结构查询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25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付波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千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