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行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陈家宽与靖宇县人民政府行政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家宽,靖宇县人民政府,程庆岁,靖宇县景山镇景山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靖行初字第8号原告陈家宽,65岁,地址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崔莉君,靖宇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XX,靖宇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靖宇县人民政府,地址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靖宇大街。法定代表人全洪宝,县长。第三人程庆岁,地址靖宇县。第三人靖宇县景山镇景山村民委员会,地址靖宇县景山镇法定代表人潘家凯。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陈家宽诉靖宇县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陈家宽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由原告赵猛负担。审 判 长 李 晖人民陪审员 曲建军人民陪审员 杜雪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卢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