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执字第019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先艳、李东明、张宜强、马明辉、许建华、李崇、周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0195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先艳,、李东明、张宜强、马明辉、许建华、李崇、周坡。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先艳、李东明、张宜强、马明辉、许建华、李崇、周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新商初字第007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情况;2、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3、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情况,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一套,但申请人暂未要求处置该房产;4、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325446元,尚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查封的房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新商初字第007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曹敬银执行员 孙先胜执行员 张 颖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邵青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