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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咸中行初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孙宏章与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宏章,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咸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咸中行初字第00057号原告孙宏章,男,196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家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村民。委托代理人张天增,天津益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韩宏琪,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张胜利,陕西世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博亚,秦都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第三人咸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咸阳城投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立战,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雷军,该公司员工。原告孙宏章因不服被告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于2010年9月30日作出的《陈阳寨区域改造项目指挥部关于实施陈阳寨村动迁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及2010年10月3日作出的《通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上述《通知》及《通告》违法。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孙宏章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天增,被告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李梁康及委托代理人张胜利、宋博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秦都区人民政府违反法律规定,于2010年9月30日仅以其组建的陈杨寨村区域改造项目指挥部发的《通知》和秦都区人民政府的《通告》,限令包括原告在内的陈杨寨在内的居民在3个月内全部搬迁完毕。2012年1月19日晚,原告房屋在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被强行拆除。被告该行为严重违法,不符合我国拆迁制度程序,请求判令被告组建的陈扬寨村区域改造项目指挥部发布的《通知》,秦都区人民政府发布的《通告》违法;判令被告及第三人补偿因《通告》和《通知》造成原告的精神及财产损失;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自己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户籍证明及营业执照和陈杨寨村委会证明,证明原告主体资格并证明孙宏章与孙鸿章系同一人。2、《关于咸阳市2011年度第7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证明征地批复时间为2011年6月30日,秦都区政府在征地批复作出之前就实施征地工作严重违法。被告及第三人质证认为,原告的身份证予以认可,但认为营业执照与原告身份证名字不一致,不予认可,且原告以上证据只能证明原告是陈杨寨人,不能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本院认为,第1份证据能证明原告主体资格,其内容真实,予以认定。第2份证据内容真实,但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认可。被告及第三人答辩称,1、被告发布的《通告》及《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具有普遍性,并非针对原告个人,是对违规违章建房行为的处理规定,是政府履行管理职能的合法性行为的通知和通告,不存在违法性。通知和通告不产生强制力的法律效果和法律后果对原告的房屋不产生被拆除的法律后果,因此秦都区人民政府发布的《通知》和《通告》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命令,不具有可诉性。2、陈杨寨的土地征收是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并经国务院终局裁决确认合法。3、原告的房屋被拆并非由《通知》和《通告》引起的。被告为证明自己的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通知》及《通告》,证明对原告的合法利益没有侵害,不具有直接拆除的法律效力。第二组证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审批土地文件、国务院行政复议裁决书,证明陈杨寨村区域集体土地征地是合法的,经国务院行政复议终局裁决确认,并证明《通知》和《通告》对原告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原告质证,认为《通知》和《通告》已侵害了原告的利益,《通知》没有告知原告的救济途径,《通知》和《通告》是相通的,虽然涉及的范围比较大,但涉及是具体的人,直接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陕西省土地批复目的是棚户区改造而非商业用地,违法用途。本院认为,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第二组证据内容真实,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告孙宏章系咸阳市秦都区陈杨办事处陈杨寨村村民,在村内自建房屋两栋从事商业经营。被告为了改造陈杨寨村区域,成立了陈杨寨区域改造项目指挥部,并于2010年9月30日发布了《陈杨寨区域改造项目指挥部关于实施陈杨寨村动迁通知》,内容为:拆迁人为咸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实施机构为咸阳市秦都区陈杨寨区域拆迁安置项目部;拆迁范围为咸阳市渭明路以南,秦皇南路东、西两侧,世纪大道以北,郑国路以西,咸阳人才进修学院、渭新小区围墙延线以东范围内的农村房屋及其附属物。具体搬迁范围以规定划定点批文限定为准。拆迁时限为2010年10月1日起约三个月时间…。被告秦都区人民政府于2010年10月3日发布了《通告》,内容为:拆迁范围内所有违规违章建筑,在拆迁过程中一律不予补偿;拆迁范围内正在进行的违规违章建筑,必须在通告下发之日起立即停工;…。该《通知》、《通告》发布后张贴于陈杨寨村。2015年5月21日,原告孙宏章不服被告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通知》及《通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维护其合法权益。本院认为,关于《通知》、《通告》是否具有可诉性,秦都区人民政府为了制止陈杨寨村区域改造过程中抢搭抢建,保障拆迁工作的实施,在拆迁辖区内发布了《通告》,该通告并未对原告正常使用的房屋产生实际影响,故该《通告》不具有可诉性。被诉《通知》对陈杨寨辖区内农村房屋及附属物的拆迁时限及范围做了明确要求,原告房屋在该拆迁范围内,故被诉《通知》与原告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该《通知》具有可诉性。本案被诉的《通知》、《通告》于2010年9月30日和10月3日发布后张贴于陈杨寨村,原告也在该《通知》、《通告》张贴的当月得知了具体内容,依据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告的起诉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原告孙宏章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正当理由的情形,故原告孙宏章的起诉已经超过法定期限,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驳回。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宏章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退还原告孙宏章。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宏刚审判员  柴 苗审判员  范文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豆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