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刑初字第003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宋伟犯职务侵占罪、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东开刑初字第00300号公诉机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伟(曾用名宋奎伟),原系武汉枫叶初级中学(民办)教师。2014年11月7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日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四看守所。被告人宋伟被控职务侵占、诈骗一案,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7月10日以武东湖检公诉刑诉(2015)269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伟不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并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期间,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对相关事实及证据补充侦查,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决定延期审理,并在公诉机关补充相关证据后,于同年9月24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伟利用作为武汉枫叶初级中学2013年八年级到九年级5班班主任的便利条件,私自代为收缴学校2014年下半年子女学费共计人民币170300元,后将该学费全部挥霍。此外,被告人宋伟编造办理离婚手续、自己治病、家庭困难、母亲生病、学费被盗等各种理由,骗取本班学生家长余某、饶某、费某、肖某、叶某、屈某、李某丙、吴某、刘某、张某等10人人民币479350元。不久,学校方面了解上述情况,要求被告人宋伟筹钱解决问题,宋伟手机关机并离开武汉。2014年11月7日,被告人宋伟在苏州市吴江区被公安机关抓获。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的证据有:1、抓获及破案经过;2、收取学费说明、借条、银行转账凭证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同步录音录像;6、辨认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伟利用工作便利,侵占本单位财产人民币170300元,数额较大;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人民币47935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和诈骗罪数罪并罚。被告人宋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关于职务侵占的事实:被告人宋伟利用其担任武汉枫叶初级中学2013年八年级到九年级5班班主任,以为学校代收学生学费的便利条件,私自收取学生2014年下半年学费占为己有,未交学校。具体事实如下:1、2014年6月12日,被告人宋伟以为学生陈禹桥转交学费为名,收取学生陈禹桥家长郑某人民币28400元。2、2014年6月,被告人宋伟以上述方法,收取学生费天家长费某人民币28380元。3、2014年6月,被告人宋伟以上述方法,收取学生杨文婷家长占某人民币28380元。4、2014年7月13日,被告人宋伟以上述方法,要学生冯子钦的家长李某乙将学费汇入汉口银行尾号为2094。况伟的账户。冯子钦的家长李某乙将学费人民币28380元汇入该账户。5、2014年6月,被告人宋伟以上述方法,收取学生瞿天阳家长汤某人民币28380元。6、2014年8月中旬,被告人宋伟电话告知学生谢宇尧的家长谢某为谢宇尧交学费。谢宇尧的家长谢某将学费人民币28380元汇入被告人宋伟提供的汉口银行尾号为2094况伟的账户。综上所述,被告人宋伟共收取上述六名学生学费计人民币170300元,未向学校转交,全部挥霍。二、关于诈骗的事实:1、2013年12月,被告人宋伟向学生谢宇尧的家长饶某谎称其因与妻子办理离婚,为争取孩子抚养权需要费用为由,向谢宇尧的家长饶某“借”人民币3万元。2013年12月5日,饶某将人民币3万元汇入被告人宋伟提供的汉口银行尾号为2094况伟的账户。被告人宋伟在收到上述款项后为学生谢宇尧交学校服装费人民币600元,补课费人民币1050元,尚有人民币2.835万元未归还。2、2013年12月,被告人宋伟向学生费天的家长费某谎称其因与妻子办理离婚,为争取孩子抚养权需要费用为由,向费天的家长费某“借”人民币8万元。2013年12月12日,费某将人民币8万元汇入被告人宋伟提供的汉口银行尾号为2094况伟的账户。3、2013年3月,被告人宋伟向学生夏宇辉的家长肖某谎称班费被盗,向夏宇辉的家长肖某“借”人民币1万元。4、2013年9月,被告人宋伟向学生叶心怡的家长叶某谎称其因与妻子办理离婚,为争取孩子抚养权需要费用为由,向叶心怡的家长叶某“借”钱。2013年9月8日,叶某将人民币12万元汇入被告人宋伟提供的汉口银行尾号为2094况伟的账户。5、2014年3月,被告人宋伟向学生钟雷的家长屈某谎称其母亲生病急需用钱为由,向钟雷的家长屈某“借”钱。2014年3月14日,屈某将人民币5万元汇入被告人宋伟提供的汉口银行尾号为2094况伟的账户。6、2013年11月,被告人宋伟向学生李心怡的家长李某丙谎称其因与妻子办理离婚,为争取孩子抚养权需要费用为由,向李心怡的家长李某丙“借”钱。2013年11月3日,李某丙将人民币8万元汇入被告人宋伟提供的汉口银行尾号为2094况伟的账户。被告人宋伟先后五次偿还共计人民币3.5万元,尚有人民币4.5万元未归还。7、2014年8月,被告人宋伟通过QQ网上聊天向学生吴瀚家长吴某谎称其家中有困难,向吴瀚家长吴某“借”钱。2013年8月13日,吴某将人民币8000元汇入被告人宋伟提供的汉口银行尾号为2094况伟的账户。8、2014年7月,被告人宋伟向学生章思玮的家长刘某谎称其家中有困难,向章思玮的家长刘某“借”钱。2014年7月23日,刘某将人民币3000元汇入被告人宋伟提供的汉口银行尾号为2094况伟账户。9、2013年9月,被告人宋伟向学生祁忆的家长张某谎称其因与妻子办理离婚,为争取孩子抚养权需费用为由,向祁忆的家长张某“借”钱。2013年9月26日,张某将人民币12万元汇入被告人宋伟提供的汉口银行尾号为2094况伟的账户。被告人宋伟先后五次偿还共计人民币3.5万元,尚有人民币8.5万元未归还。10、2014年9月间,被告人宋伟向学生余祥的爷爷余某谎称因其身患脑瘤正在做化疗等治疗费用很高,得到余某的同情。2014年10月,余某给被告人宋伟人民币5万元。综上所述,被告人宋伟以与妻子办理离婚,为争取孩子抚养权、自己治病、家庭困难、母亲生病、学费被盗等欺骗手段,骗取本班学生家长饶某、费某、肖某、叶某、屈某、李某丙、吴某、刘某、张某、余某等10人人民币47.935万元。在学校联系相关学生缴纳学费时,得知学生学费已交给被告人宋伟代缴纳的情况后,学校要求被告人宋伟将学生缴纳的学费交给学校,被告人宋伟以筹钱解决问题为由离开学校,并将手机关机离开武汉。2014年11月7日,被告人宋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及情况说明,证明:2014年6月10日,被告人宋伟利用担任武汉枫叶国际学校九年级(五)班班主任职务之便,在未经学校允许的情况下,私自收取本班费天等6名学生2014年下半年学费。后宋伟又以办离婚手续、治病等需要用钱理由,收取本班夏宇辉等10名学生家长的钱财。被告人宋伟将私自收缴的学费及骗取学生家长的钱财全部挥霍。公安机关于2014年11月7日,将被告人宋伟抓获。2、证人熊某的报案材料,证明:2014年10月14日,武汉枫叶国际学校语文老师宋伟因私自收取三名学生共计85140元后失联。3、被害人郑某的陈述,证实:我被小孩陈禹桥的班主任宋伟骗了。2014年6月12日下午17时左右,我到学校交学费,宋伟对我说:“学校财务的人下班了,你把钱放在我这里,我帮你交”。我就将28400元的学费交给了宋伟代我交,宋伟给我写了一张收条。2014年10月15日,我接到学校教务处电话,询问小孩学费缴费情况。10月17日,教务处又跟我打了电话说“宋老师离开了学校”。我就来报案了。我们家长和学校沟通之后,由学校承担这个责任。4、被害人占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6月份,我女儿杨文婷的班主任宋老师要我缴纳2014年的学费28380元。我到学校找到宋老师将钱给他后,宋老师当时写了一张“今收到杨文婷家长缴纳的学费28380元”收款人宋伟的收条。2014年9月2日,我孩子办理转学手续,要求宋老师退回我女儿的学费,他说2个星期之内学费会由学校转到我的银行账户内,9月20多号,我没有收到学费。我们家长和学校沟通之后,由学校承担这个责任。5、被害人费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6月份,我女儿费天的班主任宋伟老师要我缴纳学费28380元。我就把钱给了女儿,要她把钱交给了宋老师(没有得到收款单)。在去年12月份,我去找宋老师谈我女儿读书的事情,他和我谈完以后,就提到要与老婆离婚,为争取小孩的抚养权向我借款8万元。我就答应了,他提供了汉口银行账户尾号为2094,户名为况伟的银行卡号。2013年12月12日,我在中国建设银行向他提供的卡转账8万元(没有给我借条),这笔钱一直没有还给我。2014年10月13日学校的教导处主任打电话要我去交今年的学费,我告诉他学费已经交给宋老师了。后来从学校处得知宋老师现在已经没有在学校教书了,而且现在学校已经无法联系上他。我就给宋老师打电话,宋老师的电话已经停机了。于是我就到派出所来报案了。6、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证实:2014年7月13日,儿子冯子钦的班主任宋伟要我缴纳学费共28380元。我在当天把钱通过柜台转账的方式向宋老师提供给我汉口银行账户尾号为2094,户名为况伟银行卡汇款28380元。9月1日入学那天,宋老师对我说现在你再缴纳学费28380元,学校里一个学生马上就退学了,他退学以后学校就把钱退给你。9月1日又交了一次28380元。这笔钱我直接到学校的财务部去缴纳的。后来先的那笔钱他没有退我。学校认可我第二次缴纳的学费,我就没有再次向学校缴纳学费,第一次被宋伟骗走的28380元学费由学校退给我了。7、被害人汤某的陈述,证实:2014今年6月份,我儿子瞿天阳的班主任宋伟老师要我缴纳今年的学费共28380元。我就把钱交给了宋老师(没有得到收款单)。2014年10月13日,学校的教导处主任熊某打电话我,要我去交今年的学费,我告诉他学费已经交给宋老师了。后来从学校处得知宋老师现在已经没有在学校教书了,而且现在学校已经无法联系上他了。我就到派出所来报案了。之前交给宋伟的28380元学费,学校退还给我们了。8、被害人谢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8月中旬,我接到班主任宋伟的电话通知来学校给孩子谢宇尧交学费。我到武汉枫叶学校宋伟的寝室,宋伟就让我把学费交给他代交。他向我提供了汉口银行账户尾号为2094,户名为况伟的银行卡。8月22日,我就去银行给宋伟提供的账户上转账2.9万元。今年10月中旬,我才知道我交的学费被宋伟骗走了。我给宋伟提供的账户上转账了2.9万元。学费是28380元,剩下的620元钱是服装费,服装费宋伟交给学校了。9、被害人饶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12月2日,我女儿回家给我提起她的班主任宋伟家庭有困难,正在和妻子闹离婚,为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急需一笔钱,问我能不能帮助宋老师。后来宋伟给我打来电话说和妻子闹离婚,为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急需一笔钱。我借宋老师3万元,宋伟跑了,我被骗了。600元服装费是宋伟代缴的,我们也没有还给他,1050元的补课费就按照宋伟所说的,这笔钱他帮我们代缴的,我们没有还给他1050元。10、被害人肖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3月份,我老公夏兵找儿子夏宇辉的班主任宋伟老师谈事情,宋老师说班上的学费被盗了,大约金额是一、两万元钱。我老公对他说我借给你一万元钱帮你渡过难关。我老公就当场拿了一万元人民币给了宋伟(打了借条)。12月4日,宋伟打来电话称我能借些钱给他,并承诺于2014年9月开学前将钱还给我交学费,我当时答应借给宋伟3万元,让他把账号发给我。宋伟给我发了一个账号是汉口银行账户尾号2094,户名:况伟。12月5日,我就用网银给况伟这个账户转账了3万元。2014年元月份,我就让女儿去宋伟的办公室让宋伟写了3万元的欠条。2014年9月,到了约定的还款时间,宋伟一直没有还钱给我,一直到2014年10月16日,女儿给我打电话说宋伟不见了,我才知道自己被骗的事情。11、被害人叶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9月份,我女儿叶心怡的班主任宋伟老师跟我打电话说他因为离婚,为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向我借款12万元,因为孩子在宋老师班上对他很信任,就答应借款给他。2013年9月份,通过工商银行向宋伟提供给我的账户汇款了12万元(当时汇款小票没有拿,具体汇款的账户我记不清了,户名是况伟)。到了几天以后(2013年9月8日)我到学校找到宋伟要他打了一张借条给我(现在借条在我手上),他没有说什么时候还钱给我,我也没有催他。12、被害人屈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3月份,我儿子钟雷的班主任宋伟老师向我老公钟会生说母亲生病急需用钱,要我老公提供一个担保公司借款五万元,宋伟当时不能提供身份证,我老公就答应自己借款五万元钱给他。在第二天,我老公就通过网银汇款了五万元到宋伟提供的汉口银行卡号账户尾号为2094,户名为况伟。当时因为他是我儿子的班主任,我们也没有向他要借条。13、被害人吴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11日上午9点左右,我小孩放假在家休息,在上网的时候,小孩班主任宋伟给我小孩通过QQ聊天,说家中有困难,通过小孩找我们家长借8000元左右的钱救急,等开学了就还给我们。我就按照班主任宋伟给我留下的账号(62×××94收款名叫况伟),在孝感市建设银行广场支行给小孩班主任转账了8000元。2014年10月19日,我接到儿子同学杨文停的母亲在网上询问我,是否有借款给宋伟,我说有,她说宋伟现在已经不在学校教书了,而且学校也联系不上他了,我就到派出所来报警了。14、被害人李某丙的陈述,证实:小孩李心怡的老师宋伟找我,我去学校后,宋伟因与妻子办理离婚,为争取孩子抚养权需要费用为由,向我借8万元借钱。2013年11月3日,将人民币8万元汇入被告人宋伟提供的汉口银行尾号为2094况伟的账户。被告人宋伟先后五次偿还共计人民币3.5万元。家长给我反映,打班主任的电话是停机,联系不上了。我到学校听校长说,班主任跑了,而且把班里学生的学费也拿走了,现在人也找不到了,手机关机。15、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7月23日,我女儿章思玮的老师宋伟给我发短信,称自己最近因家庭原因需要向我借一笔钱,承诺开学发工资之后就还给我,我当时就答应给他借3000元。然后宋伟就让我将这3000元钱汇入汉口银行62×××94,户名:况伟的账户。我就在电脑的网上银行上将3000元转给了宋伟告诉我的收款账户。宋伟没有将这3000元钱还给我。16、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9月20日,儿子祁忆对我们说:“宋老师正在争夺他儿子的抚养权,现在急需要一笔钱,你们能不能帮助宋老师一下?”。我就给宋伟打电话,在电话中宋伟告诉我:“我正在和前妻争夺儿子的抚养权,需要15万元,自己有一点钱,现在还缺12万”。我答应借给宋伟12万元,宋伟承诺每个月归还7000元,直到还清为止,我就将12万元汇款到况伟汉口银行,62×××94账户,宋伟就给我写下了欠我12万元的欠条。我借给宋伟12万元之后,他一共归还给我35000元,分5次归还,每次还7000元,还款的时间分别是:2013年11月19日,2013年12月22日,2014年4月01日,2014年4月23日,2014年6月22日。2014年10月份,我接到武汉枫叶学校熊某主任的电话,才知道宋伟挪用学校公款后已经私自离开武汉枫叶学校。宋伟还欠我的85000元没有归还。17、被害人余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0月12日,孙子余祥打我的手机说班主任宋伟告诉他,今年国庆节期间宋伟到杭州进行核磁共振检查时发现得了脑肿瘤,每个星期都要做一次治疗,花费很大。宋伟得知余祥的奶奶得了小细胞肺癌,想听听我们对他肿瘤治疗的建议。我听我孙子这样一说,并且平时接触也认为宋伟在班上的工作做得不错,希望能够帮助他,就决定向宋伟捐赠人民币五万元给他治病。2014年10月13日上午,我到学校向宋伟说明来意,并且谈了他的病情。后来,我拿出一个大信封给他,说这里有五万元钱,是我们捐给你治病的。因为我当时是认为宋伟是真的得××,我是真心想帮助他治病的,后来才得知宋伟是以得病和其他理由骗取其他学生家长的信任而借得钱财用于挥霍,还把有些学生的学费都侵占了,所以现在我决定来向公安机关报案。18、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我和宋伟是武汉枫叶国际学校的普通同事,他是九年级5班的班主任,我是八年级3班的班主任。我对宋伟平时的生活和消费不是很清楚,但我们平时总感觉宋伟没什么钱花。宋伟很少赌博,我们也叫他和我们一起打过两次麻将,他很明显不会打我们武汉麻将,后来我们也就没有叫过他了。有几次我们周末打电话找宋伟,他说他在外面玩“中福在线”,这是一种即开型福利彩票。19、证人许某的证言,证实:我和宋伟是一般的同事关系。我只是听同事提过宋伟有打牌的习惯,但因为我个人并不爱好打牌,我也没见过他打牌。宋伟其他的习惯我不是很清楚。20、宋伟工资卡号说明,证实:因宋伟身份证过期,申请用况伟办理的汉口银行账户62×××94作为工资卡。21、受害人转账凭证的情况说明,证明:饶某网银转账记录和所绑定的银行卡2013年12月5日转账3万元给况伟62×××94的记录,可以查到62×××94在2013年12月5日收款3万元的交易情况。22、宋伟向受害人李某丙、张某还款的情况说明及宋伟的还款凭证,证明:宋伟先后给受害人李某丙还款人民币3.5万元,还款时间为2013年11月19日、2013年12月22日、2014年4月1日、2014年4月23日、2014年6月22日,每次还款均为人民币7000元。宋伟先后给受害人张某还款人民币3.5万元,还款时间为2013年11月19日、2013年12月22日的两次为银行卡转账人民币7000元;2014年4月1日、2014年4月23日、2014年6月22日的三次为现金分别存入张某账户人民币7000元。23、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客户回单,证明:2014年7月13日,汇款人李某乙(汇款账号62×××98)向收款方况伟(收款方账号62×××94)汇款人民币28380元。2014年7月13日,账号为62×××94的账户通过转账的方式存入人民币28380元整。2014年8月22日,账号为62×××94的账户通过转账的方式存入人民币29000元。2014年9月17日,账号为62×××94的账户通过转账的方式存入人民币28400元。2013年12月12日,汇款人费某(汇款账号62×××80)向收款方况伟(收款方账号62×××94)汇款人民币8万元。2013年12月12日,账号尾号为2094账户通过转账的方式存入人民币8万元。2013年8月15日,叶某汇款给宋伟汉口银行尾号为2094,户名况伟账户12万元。2013年8月15日,账号尾号为2094账户通过转账的方式存入人民币12万元。2013年9月26日,张某转账给汉口银行账号尾号为2094账户人民币12万元。汉口银行账号尾号为2094账户明细,2013年9月26日,通过转账的方式存入人民币12万元。2013年11月3日,账号尾号为2094账户通过转账的方式存入人民币8万元。2013年12月5日,账号尾号为2094账户通过转账的方式存入人民币3万元。2014年3月14日,账号尾号为2094账户通过网银转入的方式存入人民币5万元。2014年7月24日,刘某用殷静的账户转账给汉口银行账号尾号为2094账户人民币3000元。2014年8月13日,汇款人胡孔清汇款给汉口银行账号尾号为2094账户人民币8000元。2014年8月13日,汉口银行账号尾号为2094账户通过转账的方式存入人民币8000元。24、借条、收条,证明:2014年6月12日,宋伟收陈禹桥家长郑某现金款28400元,此款项系学生学费。2013年12月7日,宋伟借谢宇尧妈妈饶某3万元。2013年3月13日,宋伟借夏宇辉爸爸1万元。2013年9月8日,宋伟借叶某现金12万元。25、宋伟工资卡号的说明,证明:2013年3月7日,宋伟向学校打报告说明因其身份证失效,短时间无法补办,故用其姐夫况伟的身份证号41×××16办理了汉口银行卡号为62×××94的工资卡1张。26、公安机关出具诈骗所得去向的情况说明,证明:经过办案人员多次实地走访,文三路及其附近区域和通过杭州市西湖区卫计局医政科查询,均没有被告人宋伟所说名为“协济医院”的医疗机构,也没有一家名为“皮肤性病医院”的医疗机构。另被告人宋伟交代其本人在杭州市看病治疗期间,由一名叫穆树范的同事陪同,2012年之前,穆树范在浙江省金华市龙文教育培训机构工作,2013年之后在浙江省杭州市龙文教育培训机构工作。办案人员专程前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杭州市查证该情况,在浙江省金华市龙文教育总部和杭州市龙文教育总部的人事部门查询,均没有查询到一个叫穆树范的人。27、杭州市和金华市龙文教育提供的证明,证明:杭州市和金华市龙文教育机构没有叫穆树范的员工。28、武汉枫叶学校出具的关于收取学费相关规定的情况说明,证明:根据武汉枫叶教育园区学费收取的相关规定,明确指出员工不得私自收取或帮忙代收缴学费,学费应由家长通过财务账户或园区财务室直接办理交费手续。29、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经查常住人口登记表,宋伟是其曾用名,现名宋奎伟,出生地河南省光山县。1983年8月21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光山县寨河镇刘堂村宋小庄村民组。宋伟因1998年9月6日将升学户口迁至潢川县师范学校后没有及时到公安机关登记户口,且相关迁移手续和档案未入网,故在全国公安人口信息系统里没有宋伟的相关信息。此后,宋伟没有落实户口的事情,直到2012年,宋伟才来寨河派出所申请补录户口,但因资料不全,未获得信阳市公安局的批准,至今宋伟没有登记户口和办理二代身份证。宋伟申请补录户口的调查报告,宋伟别名宋国和,又名宋奎伟,生于1981年8月21日,一代身份证号码××。30、武汉枫叶学校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宋伟于2014年9月私自收取武汉枫叶学校九年级(5)班费天、陈禹桥、谢宇尧、瞿天阳、杨文婷、冯子钦的学费。该事件出现后,6名学生依旧在校就读,并且学校未让家长再次缴纳学费,所有费用由学校承担。31、被告人宋伟的供述,我在武汉市枫叶国际学校担任初中语文老师和班主任,在2013年担任了九年级的年级主任,我在学校的主要职责是教学,学校没有要我向学生收取学费。我总共向六个家长收取了学费,分别是费天、陈禹桥、谢宇尧、瞿天阳、杨文婷和冯子钦,我向他们收取了2014年的学费28380元,总共170280元。我总共向九个学生家长借过钱,一共九笔,总金额大概在430000元左右。第一笔是2013年3月份左右,学生夏宇辉的父亲夏兵来学校找我谈事情,我跟他说班费被盗的事情,大约是2000多元。他就当场借了我一万元,我打了借条。第二笔是2013年8月份,我以离婚为由向学生叶心怡的父亲叶某借款12万元,当时我在8月15日左右他向我的银行账户(62×××94)汇款I2万元,9月份我写了张收条给叶心怡。第三笔是2013年9月中旬,学生祁忆发现我上课不舒服,就回去向家长说了这件事,他的母亲跟我打电话问我的情况,我就跟她说起了自己和妻子离婚呢,在争孩子抚养权的事情,需要一笔钱,向她借款12万元,她于9月26日左右他向我的银行账户(62×××94)汇款12万元,我写了借条,但没说什么时候还清,只是说尽快还,这笔钱我分别在2013年11月9日、12月22日、2014年4月1日、4月23日、4月26日分五次,每次7000元钱共还款35000元,余下的85000元至今没还。第四笔是2013年10月底,学生李欣怡的母亲给我打电话,我就跟她说有事需当面谈,我告诉她自己和妻子离婚,需要一笔钱争孩子抚养权,借款8万元,11月3日左右她向我的银行账户(62×××94)汇款8万元,我写了借条,并且在2013年11月9日、12月22日、2014年4月1日。4月23日、6月22日分五次,每次7000元钱共还款35000元,剩下的45000元至今没还。第五笔是2013年12月2日,我跟谢宇尧的母亲打电话说自己和妻子离婚,在争孩子抚养权,需要一笔钱,我先问她有没有民间借贷的熟人,她说借高利贷需要担保,问我有没有担保,我说希望她帮我袒保,被她拒绝了。我说处理这个事情需15万元,她说没有那么多,于是她于12月5日向我的银行账户(62×××94)汇款3万元。第六笔是2013年12月的一天,学生费天的父亲费某到学校来和我谈儿子读书的事,我想他提到自己正在和妻子结婚,需要一笔钱争。孩子抚养权,希望他借款8万元,12月12日他向我的银行账户(62×××94)汇款8万元,事后我打了借条给费天,这笔钱至今没还。第七笔是2014年3月,我向学生钟雷的爸爸谎称自己母亲生病,急需要钱,要他帮我提供一个担保公司借款5万元钱,他问我能不能提供身份证明,我说没有办身份证,后来他就答应借我5万元。第二天他就通过网银给我转账5万元,后来我写了借条,这笔钱未归还。第八笔是2014年7月24日,我找学生章思讳的家长刘某借了3000元钱,当时我和刘某QQ聊天时说儿子暑假过来没钱用,刘某就答应先借我3000元,后来当晚就转到我的银行账户(62×××94)。第九笔是2014年8月11日,我向学生吴宗翰的妈妈借钱8000元钱,当天吴宗翰和我QQ聊天时告诉他我孩子从老家过来了急需要钱,想托他向他父母借点钱,后来吴宗翰的妈妈打电话问我要多少,我说借8000元,当日吴宗翰的爸爸通过银行转账将8000元汇到我的账户上,当时我承诺9月开学手头宽裕就还,但是我至今都没有将这笔钱还给吴宗翰他们,这笔钱至今没有还,9月份的时候打了欠条。余某的孙子余祥告诉余某我患脑瘤的事。2013年10月13日上午,余某来到学校,给我5万元,他说:“这个钱你先拿着用,以后你有偿还能力的时候再还”。我是2014年9月中旬昨晚最后一次治疗脑部肿瘤基本痊愈,他给我捐赠时我也没有发病。本院认为,被告人宋伟利用其担任年级班主任职务上的便利,在收取他人缴纳的学费后予以侵占,侵占本单位财产人民币170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宋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人民币47935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宋伟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对被告人宋伟侵占和骗取他人的钱财,应予以责令退赔。根据被告人宋伟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当庭的认罪态度,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伟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1月6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宋伟退赔侵占款人民币170300元后发还武汉枫叶初级中学。三、责令被告人宋伟退赔诈骗款项人民币四十七万九千三百五十元后,分别发还被害人饶国荣人民币二万八千三百五十元,发还被害人费宝东人民币八万元;发还被害人肖晓红人民币一万元;发还被害人叶紫阳人民币十二万元;发还被害人屈筱妩人民币五万元;发还被害人李其华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发还被害人吴礼胜人民币八千元;发还被害人刘林花人民币三千元;发还被害人张丽人民币八万五千元;发还被害人余胜生人民币五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遇 杰审 判 员 俞 飞人民陪审员 何承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许钟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