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务民初字第11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伍某某诉被告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某,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务民初字第1130号原告伍某某,女,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敖某某,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仡佬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某某诉被告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伍某某于2015年10月30日以“经亲朋好友做工作,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伍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伍某某承担。审判员 赵正权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廖欢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