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齐商初字第14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张丽与石洪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石洪梅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商初字第1495号原告:张丽,女,汉族,住商河县。被告:石洪梅,女,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与被告石洪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丽承担50元(退回50元)。审判员  张玉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晓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