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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商初字第19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张荣伟、张彩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张荣伟,张彩亚,钱帅芸,叶莹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商初字第1929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钱湖北路942号(奥丽赛大厦)。代表人:彭宗义,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乐华,该分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吕栋,该分行员工。被告:张荣伟,无固定职业。被告:张彩亚,无固定职业。被告:钱帅芸,宁波市鄞州横溪琪玥机械配件厂厂长。被告:叶莹达,宁波市鄞州横溪琪玥机械配件厂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张荣伟、张彩亚、钱帅芸、叶莹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98元,减半收取3449元,由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负担。审判员  陈超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范晓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