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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易民初字第10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米易县勇集汽车修理厂诉被告张荣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易县勇集汽车修理厂,张荣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易民初字第1030号原告米易县勇集汽车修理厂,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攀莲镇顺墙南街228号。负责人:赖贵兵,系该厂经营者。被告张荣,男,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米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米易县勇集汽车修理厂诉被告张荣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米易县勇集汽车修理厂以其与被告张荣已经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米易县勇集汽车修理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米易县勇集汽车修理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蒙长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科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