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执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陈国有申请执行河南永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卫执字第479号申请执行人陈国有,男,1977年9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南永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清江,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陈国有诉河南永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河南永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蔡清江在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时蔡清江作为股东的出资额7000万元,经查系虚假出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蔡清江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蔡清江应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陈国有承担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聚海审判员 苗逢雨审判员 张冯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小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