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泊民初字2361-23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泊头市鑫永兴建筑器材租赁站、泊头市平发建筑材料经销处等与沈阳天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泊民初字2361-2362号原告泊头市鑫永兴建筑器材租赁站。业主及满仓,1978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泊头市营子镇小徘徊村。身份证号:13290219781226287X。委托代理人:赵印平。原告泊头市平发建筑材料经销处,业主赵印平,男,1981年12月30日,汉族,住泊头市营子镇小赵庄村。身份证号:130981198112304416。被告沈阳天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沈河区万枊塘路东51号48栋。法定代表人:孙宝安,总经理。身份证号:210103196103052438。委托代理人:关树国,系该公司员工。案由:租赁合同纠纷查明:2011年11月20日,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被告租用原告建筑器材,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尚原告租金9.6万元。2014年3月14日原被告签订一份购销合同,被告购买原告建筑器材,至起诉之日尚欠原告货款12.7万元。原、被告在本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于调解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租金及材料款共计26.8万元。二、其它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1997元、2370元由原告负担。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清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