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荥民二初字第20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楚加西与楚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加西,楚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荥民二初字第2065号原告楚加西。委托代理人楚延鹏。被告楚红,又名楚红勋。原告楚加西诉被告楚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6日诉至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刘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楚加西及其委托代理人楚延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楚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8月12日,被告以自己经营的石沙场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万元,出具借条一张,被告于2014年10月10日还款1万元,尚余1万元至今未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却推拖不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被告未提交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2日被告借原告现金2万元,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被告于2014年10月10日偿还原告借款1万元,尚余1万元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还。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被告偿还借款1万元。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现金1万元的事实,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款手续为凭,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楚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楚加西借款一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被告楚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海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