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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忠法民初字第024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与谢国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忠法民初字第02493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州屏环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76266797-9。负责人谭彬,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才华,该行职工。被告谢国洪,男,生于1956年3月7日,汉族,重庆市忠县人。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诉被告谢国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李冰雪人民陪审员  姜东一代理审判员  桂 攀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秦晓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