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22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冬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冬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2285号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赖弘。委托代理人袁和平。被告刘冬梅。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登记受理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联社)与被告刘冬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相关诉讼文书。2015年10月26日,本案由审判员冉毅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信用联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冬梅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信用联社诉称:被告刘冬梅在九江丽景购买商品房缺乏资金于2014年7月8日向原告申请抵押贷款16万元,双方签订了《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支付了借款,被告至今拒不履行按揭还款义务。要求判令:1、终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2、被告刘冬梅立即偿还借款159488.8元及利息;3、被告刘冬梅以抵押房屋承担担保责任。被告刘冬梅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3日,被告刘冬梅与重庆润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刘冬梅购买重庆润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平昌县口镇星光大道开发的九江丽景1-17-10号114.03平方米住房,总价款401386元。2014年7月8日,被告刘冬梅因购买九江丽景1-17-10号114.03平方米住房向原告信用联社申请贷款并与原告信用联社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人民币160000元;借款期限为240个月,即从2014.7.8至2034.7.7止;还款方法及还款金额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方法,每月归还本息金额人民币1390.04元;刘冬梅用九江丽景1-17-10号114.03平方米住房抵押;违约情形……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违约救济措施……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归还借款本息……解除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重庆润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保证人处盖章。2014年7月9日,被告刘冬梅将所买的九江丽景1-17-10号114.03平方米在平昌县房产管理局办了预告抵押登记。2014年7月14日,原告信用联社向被告刘冬梅支付借款160000元。借款借据记载借款方式按揭;借款用途购房;月利率7.0968‰;借款到期日2034年7月14日。被告刘冬梅借款后未按约定还本付息,原告信用联社于2014年8月25日、26日从被告刘冬梅的关联帐户上扣收本金254.70元、256.50元,计511.20元;2014年8月20日、22日、25日、9月20日、21日、26日、10月20日、21日从被告刘冬梅的关联帐户上扣收利息73元、1000元、62.33元、80.57元、0.06元、1052.90元、88.12元、0.02元,计2357元。以上事实有原告信用联社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他项权利证书、借款借据、历史交易流水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信用联社与被告刘冬梅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主体适格、意思真实、内容合法,合同有效。原告信用联社支付借款后,被告刘冬梅应当依照约定足额按月向原告信用联社偿还付息。被告刘冬梅借款后至原告信用联社起诉时一年多时间里仅两偿还本金计511.20元、结付部份利息2357元,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原告信用联社要求解除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的理由既有事实根据,也有法律依据,故本院予以支持。个人住房借款合同解除后,被告刘冬梅应当偿还下余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刘冬梅借款时提供的抵押担保财产在个人住房借款合同解除后仍应作为债权的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冬梅之间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二、限被告刘冬梅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159488.80元及下欠利息;三、被告刘冬梅不履行还本付息时,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受理费3490元,减半收取1745元,由被告刘冬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冉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