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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28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李井亮与亳州市欣鹤混凝土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2816号原告:李井亮,男,196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赵长利,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玉华。被告:亳州市欣鹤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沙鹤生,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国中,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井亮诉被告亳州市欣鹤混凝土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井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李井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井亮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守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