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东星、王晓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星,王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190号申请执行人王东星,男,197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河间市。被执行人王晓,男,1991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现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海马五金机电城B区。申请执行人王东星与被执行人王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7日作出的(2014)河民初字第10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东星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间市人民法院(2015)河执字第1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全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建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