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赵民一初字第005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北京石大开元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赵书栋、尉红云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石大开元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赵书栋,尉红云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赵民一初字第00543号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石大开元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0号北京石油学院15号楼120室。法定代表人任志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勤栓,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赵书栋。被告尉红云。委托代理人贾国昌,河北帮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石大开元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赵书栋、尉红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也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自己的反诉。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分别提交申请书,原告(反诉被告)申请撤回起诉,反诉原告(被告)申请撤回自己的反诉,双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撤回起诉;准许反诉原告(被告)撤回自己的反诉。案件受理费免于缴纳。审判员 李国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亢鹏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