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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刑初字第165号公诉机关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某,男,196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5年6月2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第四看守所。辩护人张正超,黑龙江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以庆龙检诉刑诉(2015)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正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4日15时许,在大庆市龙凤区唐人中心小区南门入口处,被告人高某某因其家车要进入小区与门卫保安刘某某发生口角。被告人高某某用拳头击打被害人刘某某面部一拳。至被害人刘某某右眼眶内壁、眶下壁骨折,瞳孔散大。经鉴定为轻伤一级。在案发现场,被告人高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候。被赶到现场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带至公安机关。另查,被告人高某某的亲属与被害人刘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和解,由被告人高某某的亲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刘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0元。并已给付完毕。被害人刘某某对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庆)公(刑技)鉴(法临)字(2015)191号鉴定书、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人高某某、张某某、贾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笔录、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赔偿和解书、谅解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的后果,依法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在现场将其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应视为自动投案,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正确,其意见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高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曲士光代理审判员  邹广斌人民陪审员  隗汉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谢 超附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述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