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乾商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罗伟军、胡定富与吴作尧管辖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伟军,胡定富,吴作尧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乾商初字第339号原告罗伟军。原告胡定富。被告吴作尧。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伟军、胡定富与被告吴作尧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吴作尧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两原告提供的承诺书最后一段文字关于争议管辖的约定系两原告事后添加,双方未对管辖权作出约定,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审查,被告主张的本案两原告提供的承诺书最后一段文字关于争议管辖的约定系原告胡定富事后添加属实,本案双方未对管辖权作出约定。因此,本院认为,本院不能依据约定行使管辖权,被告所提管辖异议成立。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即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吴作尧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胡永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徐 超 关注公众号“”